前几天,在小区外散步,路上遇到两位女性聊天,其中一位说,“学校附近这片地2年前就围起来了,当时我还大着肚子,现在我家娃都两岁多了”。她说的这片地,是紧邻我居住的小区及旁边一所小学、一座幼儿园的一块空地,这两年正在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。隔着施工挡板,里面看不真切,停车场出口高出地面的建筑倒是能看到一二,一侧工程概况牌上的开工、竣工日期分别写着2024年7月、2025年4月,意味着工程已经超期2个多月了。至于还要延期多久,没有人知道。
这块空地已经被围了两次。第一次是在两年前:因为新建成的小学到河涌的这片区域全是建筑垃圾,且被不少图方便的车主当成了免费停车场。为了清理建筑垃圾,顺便治理违停,实施了第一次围挡,围绕小学与幼儿园的“口”字形交通微循环于是有了一处堵点:小学与幼儿园之间的道路被作为了渣土的上车点,车道全部被封。行人与电动自行车不得不另辟蹊径,在原来的路基一侧踩出了一条小径。
当第一次围挡散去,包括我在内的小区居民、学生家长,就近前来出摊的摊主等“利益相关方”还没高兴多久,第二次的围挡又来了。这一次围蔽的范围更广,地下停车场的工程量也更大,这让我在心里忍不住“打鼓”:绕路通行的日子何日到头?尽管施工牌上有写竣工日期,也有“施工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,敬请谅解”之类的预告与劝慰。
仿佛是为了印证我的担心,第二次围蔽后,工地很快陷入了沉寂。直到某一天,工地又重新忙碌起来,可惜好景不长,工地又陷入了停滞。如此这般,周而复始,渐渐到了约定的竣工日期。只可惜,并没有谁站出来对工程延期予以说明。作为它的邻居,我们只能凭在楼上的观察作大抵的猜测。
对于市政工程拖延,市民可以选择不谅解吗?理论上可行,只是,这近乎是一种纸面权利。
有没有一种制度设计,可以让市民“不原谅”的权利从纸上站起来?“最短工期制度”或许是一个答案。
不妨这么理解,最短工期制度是基于对市民生活“最小干扰”原则,在保障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,通过合理调配工序、工人,从而最大限度缩短工程工期,达到社会影响最小化的目的:比如市民不用长时间绕远路,临街的店铺也不会因为遮挡渐渐没了生意,只得苦苦支撑乃至倒闭。
厦门市建设局等多部门曾于2020年7月联合印发规范,探索实施最短工期制度。在这个名为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》中,提出了科学最短总体工期的概念,指出要围绕实现项目早开工、早建成、早投产、早见效的目标,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,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、技术特点、作业条件、施工环境和投用需求等因素,确定科学最短的总体建设工期目标。
而为了保障最短工期的实施,前述规范还配套了奖惩条款:规定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实际施工工期较目标工期提前或滞后5%及以上且不足10%的,奖励或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费2%;提前或滞后10%及以上的,奖励或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费5%。
而前不久在广州,围绕荔湾区南岸路一段1670米长路段的开挖,荔湾区也成功进行了一次工期压减“实验”:当地把占道施工计划统筹会放到社区,邀请市民参与统筹决策过程,通过市民、政府与施工单位三方“面对面”协商,各管线建设单位根据“一次综合设计、一次统筹施工”的原则,通过调整工艺、工期等方式,在开挖重叠路段时,协调共同施工;在相邻影响交通路段,则分段错开施工,尽力压缩施工围蔽时间。经测算,统筹后总工期为100天,对比各单位各自施工的方案,工期缩短了178天。
不难发现,荔湾的这一做法与广东省住建厅正在制定的《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》精神高度一致。根据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显示,相关条款就明确提出“在确保施工期间通行条件的前提下,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一路段或相邻路段的多个建设单位,在合适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,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开挖”“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协同合作,合理安排工序,确保工程衔接顺畅”。
依个人之见,该规定的最大亮点当属“禁止开挖”条款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,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提出的挖掘申请;以及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情形,对相关开挖申请不予许可。
由此可见,“最短工期”制度的实施不仅有赖于理念、政策、规划,还涉及工艺和技术层面,而在相关过程中,如何做到决策公开,让市民等相关利益方参与进来,对其进行预期管理,也是不容忽略的重要一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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